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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9 16: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8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20138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

  第一

  第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

  第一

  第一为了加强商标管,保护商标专用,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维护商标信,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特制定本法。

  第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必须申请商标注,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申请注册的商,应当有显著特,便于识,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注册商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

()红十红新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带有民族歧视性;

()带有欺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不得注册。

  第十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容易导致混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误导公,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驰名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未经授,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该他人提出异议,不予注册。

  第十六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误导公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可以自行办,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遵守法律、行政法,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对申请注册的商,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符合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在审查过程,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申请注册的商,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驳回其他人的申,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注,发给商标注册,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被异议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法定期限届,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注册商标有效期,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在此期间未能办理,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商标局不予核,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已经注册的商,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已经注册的商,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法定期限届,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由商标局予以公,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本法所称商标的使,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期满不改正,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不予核准。

  第五十一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限期改,并可以予以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法定期限届,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由商标局予以公,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注册商标的专用,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容易导致混淆;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误导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或者含有的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引起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

()询问有关当事,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情节严重,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为制止侵权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六十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构成犯罪,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构成犯罪,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构成犯罪,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给予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情节严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第六十九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廉洁自,忠于职,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收受当事人财,牟取不正当利,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附则

  第七十二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七十三本法198331日起施行19634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凡与本法抵触,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终审:职中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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